【十二五】乐弄片区
www.maomin.org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自然资源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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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攀枝花城市新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2年10月正式实施,近年来有力地指导、合理地控制了花城新区的开发建设,新区构架初现雏形。近来,随着《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成昆铁路复线攀枝花段全面动工,以及为适应总规的变化并建立准确、高效的规划数据运用平台等原因,需要对城市各片区控规进行修编,特编制《攀枝花市总发片区乐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
《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攀枝花市城市绿线、蓝线、紫线规划》
《攀枝花市弃土场专项规划》
《攀枝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专项规划》
《攀枝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攀枝花规划成果数据制图技术要求》
《攀枝花城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总发IIIA01等地块规划调整研究报告》
攀枝花其他专项规划
国家、四川省、攀枝花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乐弄控规管理单元,规划区面积717.82公顷。
第四条. 规划目标
结合城市的建构和物流园区的特点,充分整合、利用片区的空间、环境与交通资源,构建适应未来发展的产业服务体系和生态环境体系,根据乐弄单元在区位、交通及周边环境条件,找准片区功能定位,合理布局综合物流园区、生活服务中心、以及拟建的大型警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形成多元化的城市社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观念,加强河岸绿化及山体生态保护,打造富有山地特色的城市景观。
第五条. 规划修编重点
1、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衔接
2、与片区调规的整合、设施建设规模的进一步核实
3、与攀枝花市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4、规划成果符合规划管理系统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由《攀枝花市总发片区乐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图件包括图纸和图则,其中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文本中加黑并带有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攀枝花市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管理工作;本规划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以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更改,但须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规划执行主体与管理权限:本规划经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攀枝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若需调整规划内容,必须符合攀枝花市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 规划区定位
结合总发乡集镇建设,建立一个集综合物流园区、警务服务、生活配套等多种城市服务职能为一体,多元化的城市社区。
第十三条 规模控制
1、用地规模
乐弄单元总用地规模为717.82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67.41公顷。
2、人口规模
乐弄单元居住人口规模约为7500人。
第十四条. 规划结构
根据规划整体构思,规划形成“两轴、三片、三心”的空间结构。
两轴——阳光大道发展轴、迤莎拉大道发展轴
三片——城市生活服务区、警务服务区、综合物流园区
三心——3个片区中心:居住社区中心、警务服务中心、物流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用地布局规划
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为167.41公顷,占总规划面积的23.32%;发展备用地38.99公顷,占总规划面积的5.43%;非建设用地511.42公顷,占总规划面积的71.25%。
1、居住用地(R)
规划居住用地15.6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9.32%。
规划区布置幼儿园和社区服务中心用地各一处,面积1.31公顷。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7.3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16.354%。其中,行政办公用地7.19公顷;文化设施用地4.61公顷;教育科研用地15.57公顷。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7.4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16.37%。其中,商业用地4.00公顷;商务用地1.33公顷;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1.15公顷;其他服务设施用地20.93公顷。
4、物流仓储用地(W)
规划物流仓储用地21.2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12.68%。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44.9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26.87%。其中,城市道路用地29.81公顷;公共交通站场用地1.04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0.47公顷;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3.67公顷。
6、公用设施用地(U)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3.4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2.05%。
7、绿地与广场用地(G)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27.3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16.36%。其中,公园绿地14.45公顷;防护绿地11.87公顷;广场用地1.06公顷。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规划布局
规划区内地区级以下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居住人口7500人配置,并适当考虑远景备用地需求,预留远景扩展空间。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设施
市级行政办公设施:规划市警务办公用地、市警犬基地各一处,位于警务服务区。
片区级行政办公设施:规划街道办事处1处,位于生活服务中心。
社区级行政办公设施:规划区内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安排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设施
片区级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商贸会展中心一处,位于综合物流园区的滨河用地;规划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一处,位于生活服务区中央。
社区级文化娱乐设施: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社区文化室,每处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教育科研设施
规划警察训练学校一所,位于警务服务区。
规划在生活服务区中部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一所,规划45班,小学30班初中15班。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 内部交通组织
规划区内部路网由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规划地块内道路构成。
第二十一条. 路网结构
规划区内部的道路为“两纵两横”结合支路形成的网状结构。
“两纵”是指规划区内南北走向的迤沙拉大道、那总路。
“两横”是指规划区内东西走向的阳光大道和总乐路。
第二十二条. 道路等级
规划区的城市道路等级可以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主干道:迤沙拉大道(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阳光大道(红线宽度36米,双向六车道);那总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总乐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总发北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次干道:红线宽度24米,双向四车道。
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0米-18米,为双向或单向两~四两车道。
第二十三条. 道路竖向规划
规划区道路最小纵坡为0.3%,最大纵坡为6.5%。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本着降低土方量的原则,尽可能地接近场地现状高程。竖向规划重点是综合协调道路、场地、排水管道、河道之间的高程关系。根据规划区地形地貌,建设用地方式主要采用台阶式,局部采用平坡式。台阶式用地的防护工程主要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的形式,其设置应与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由于地形较陡,相邻台地间高差介于8~10米。部分困难地区台地间高差大于10米。
第二十四条. 静态交通设施规划
1、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在生活服务区西侧规划公交首末站一处。位于地块乐B15-S41/2015-01,用地面积1.04公顷。
2、社会停车场规划
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两处,位于乐A04-S42/2015-01、乐B27-S42/2015-01地块,其余停车场结合地块设置。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规划
保留迤沙拉大道旁的现状加油、加气站各一处;于生活服务区西侧紧临阳光大道规划新建加油站一处。
第五章 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第二十六条. 规划结构
规划区绿地系统的布局结构可归纳为“一环一廊、一轴多点线”的结构模式。
“一环两廊”——“一环”为片区外围山体所提供的外围生态保护屏障;“一廊”为结合丽攀铁路预留的生态廊道。
“一轴多点线”——“一轴”以仁和沟形成的片区主要公共开放空间(滨河公园);“多点线”——社区小游园、广场和连接各点的步行路径及梯道。
第二十七条. 滨河绿地
规划将河道两侧用地规划作为滨河绿地。
第二十八条. 居住区绿地
规划在生活服务区布置中央绿地及环状绿带。
第二十九条. 街道绿化
规划在迤沙拉大道、阳光大道设置重点街旁绿地,打造城市景观大道。
第三十条. 广场用地
主要为生活服务区的中央景观廊道以及综合物流园区内的景观广场,丰富城市景观的同时可供居民集会、健身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生态绿地
规划将外围山体绿化作为生态绿地,具有生态防护、山林景观、郊野游憩、风景旅游等多种功能,规划在保护现有山林植被基础上,根据山体景观,进行规划布局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景观规划
1、景观轴线
滨河景观轴线:规划滨河绿地作为滨河景观轴线;生活服务区景观轴线:从生活服务区中央绿地引出的景观通廊作为景观主轴,环状绿地作为景观次轴。
2、景观节点
规划将文化设施与滨河公园相结合,对该区域进行重点打造,对规划建筑进行精心的设计营造,使其成为城市标志性的景观节点。
居住区绿地广场及组团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空间及绿化、小品等需进行精心处理,使其成为规划区景观系统中的重要景观节点。
第六章 地块控制规划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1、适宜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主要是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此类用地一般属于城市建成区或是坡度相对平缓,无明显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用地。
2、限制建设区
本次规划中确定总发片区的限制建设区主要指背景生态山体和廊道。原则上,该限制建设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用地的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充分考虑对生态及风景区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开发强度控制
规划确定片区土地开发强度按四级控制。
绿地、广场:主要包括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只允许建设少量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以城市公园、广场的相关设计规范为准。
低强度开发区:主要包括公共设施地块,以及车管所、警训基地、警犬基地等需要大面积露天场地的设施用地,规划地块容积率应控制在小于等于1.0。
中低强度开发区:主要包括生活服务区的居住用地和教育用地、警务服务区的警务办公用地和配套商业用地、综合物流园区的物流用地等,规划地块容积率应控制在1.0~2.0之间。规划区仓储物流用地的土地开发强度为控制上限。
中高强度开发区:主要包括生活服务区中部的片区级商业服务业中心,此控制区内地块开发建设应保持一定强度,规划地块容积率应控制在2.0-3.0之间。
第三十五条. 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区原则上不对地块建筑高度进行强制性控制,但地块建设应参照城市设计图则执行,部分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控制
(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多层:临24米及以上道路后退不少于8米,临16米及以上、24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5米,临6米及以上、16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3米。
高层:临24米及以上道路后退不少于12米,临16米及以上、24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8米,临6米及以上、16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5米。
(2)机动车开口
规划确定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围内,交叉口展宽段,为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交通、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开口。
(3)停车泊位
规划区各地块停车泊位指标依据《攀枝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修订)》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用地相容性
(1)控规中用地类别只明确允许居住兼容商业类用地,统一为R21B1,B1规模按小于等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0%控制。
(2)居住用地划分至小类,统一为R21,其配套的公服原则上不含服务设施用地(R22)中的商业。
(3)对其它用地的兼容性规定,统一由用地兼容表控制,兼容表中不再包括居住兼商业类。兼容按用地分类中类进行兼容规定,具体兼容类别和比例应在实施管理中规划条件确定阶段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保留类用地
保留类用地的性质为现状主体功能性质;保留类用地范围内确需进行设施升级或增设公益服务设施等的,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情况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及相应规划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三线控制
1、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严格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禁止未经相关程序改变用地性质。
2、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规划区公园、城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宽度为不小于30—50m的防护带。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其它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退出。
3、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规划区内大河的河道为城市蓝线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堆放、倾倒、掩填、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同时,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四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1、用水量预测
规划区最高日总用水量为0.80万m3/d,平均日用水量0.59万m3/d。按0.60万m3/d计。
2、水厂建设及水源
规划期仁和水厂扩建为5.0万立方米/日,水厂建设用地增加到3.30公顷。
仁和水厂现状水源由大竹河引入,今后增加由观音岩水库引水工程提供,以双水源保证供水安全要求。
3、供水分区
规划区分为两个分区,高水供水区用水量为0.50万m3/d,低水供水区用水量为0.10万m3/d。
高水供水区日供5000立方米,加压供水,设高位水池一座,容积2*600立方米,高程1330m。
低水供水区与总发,仁和联网,自流供水。(本片区低水供水区日供1000立方米)。
4、给水管网
规划区内主干管管径介于DN400~DN500之间;按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加消防用水量和事故用水量两种工况校核管径。
5、节水要求
规划区应大力推广雨洪利用、污水再生水利用,用作喷洒路面、灌溉绿地、城市杂用水等。
第四十一条. 雨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及雨水防洪标准
规划区新建区域一律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逐步改造现状合流制管道达到雨污分流的目的。
2、雨水标准及计算
现状管网按照重现期1年复核,新规划雨水管网采用重现期3年,低洼地区、易淹地区及重要地区选用3~5年,对下沉广场、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选用5~10 年。
雨水量计算公式:Q=q•F•ψ(地面径流系数新建城区不超过0.5,老城区不得超过现状径流系数。)
暴雨强度公式:q=2422(1+0.614lg)/ (t+13)0.78(t=t1+t2,t1:地面集水时间,取10分钟;t2:雨水管渠内流行时间)
3、防洪
仁和沟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有排洪沟渠均按防山洪设防,设计重现期为20年一遇。
4、雨水管网
规划区雨水应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雨水管网,横向截流,按就近原则将雨水排入排洪沟后再排入自然水体。本规划区内雨水管径介于D400~D1000之间;排洪沟尺寸按照雨水汇水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渠或暗沟。
5、雨水资源利用
规划区应建立完善的调蓄入渗系统,如调蓄池、渗井、下沉式绿地等。收集雨水用于景观用水、回灌地下水。
第四十二条. 污水工程规划
1、污水量预测
规划区污水总量为:0.51万m3/d。
2、污水汇集处理
为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本区的生态环境,污水经收集至路歇桥污水处理厂处理需达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后方可排入自然水体。
3、污水管网
规划区污水管道应沿道路敷设,困难地区沿沟敷设,污水干管管径d400~d800的污水管,管材建议使用UPVC(管径为D400及以下)、PE和HDPE(管径为D500~D1000)。
第四十三条. 供电工程规划
1、用电负荷预测
规划区总用电负荷约2.11万kW,负荷密度约125kW/ha。
2、电源
由规划区南侧总发110KV变电站供电,容量3×50,根据规模需占地1.0公顷。
3、电源供应及变电站规划
规划区用电主要由总发35kV变电站提供,(未来升压为总发110kV变电站)。
新建的10kV配、变电所应尽量采用户内布置形式,深入负荷中心,其外观需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附设在高层建筑物内的10kV变电所宜设置在首层,并需考虑层高、消防、防尘、防震及通风等要求。
4、开闭所及环网柜
根据《攀枝花市区电网布局规划》开闭所用地规模控制电源进线为2或4回,出线为8或10回。开关站面积不宜超过140m2。环网柜、电缆分接箱考虑未来配电自动化实施一次建成,占地面积考虑7.5m2。
5、电缆沟规划
本片区内规划的市政电缆沟采用隐蔽式,沿道路一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敷设。
6、市政设施用电
市政道路照明电源由路灯专用10kV箱式变电站提供,小区路灯照明电源由邻小区内部10kV变电站提供。供电半径一般不大于800米,其电源由独立10kV回路提供。
第四十四条. 通信工程规划
1、业务预测
(1)市话量预测:采用普及率法预测,预测指标按照普及率60线/百人,预测片区内最大市话需求量约为4500线。
(2)有线电视用户预测: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按照3.2人/户,平均每户两个端口测算,其他公共设施按有线电视用户的10%计,本区预测宽带数据用户数约5200端。
(3)移动通信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预测,预测指标按照普及率130线/百人,本区预测移动通信用户数约9750线。
2、邮政电信局所规划
规划在生活服务区设电信、邮政所。
3、通信规划
本规划区内,预计将新建10个通信铁塔,累计达到12个,以满足本片区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需求。
4、通信管道规划
所有市政道路上均规划敷设通信管道。通信管道在道路的一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布置。区内主要通信管道容量为4—16孔。通信管道采用Φ110规格的PVC塑料管。 建议通信管道按规划路由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规划
规划区由钒钛园区南侧规划攀枝花门户站分别输送至各个片区。本规划区由仁和配气站供给。
2、用气量预测
居民用气量:65.5×0.75=49.13万标准立方米
总用气量:49.13×1.2×1.05=61.91万标准立方米
本片区天然气年总用气量为61.91万标准立方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0.17万标准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155.83标准立方米。
3、燃气管道
(1)管网布置
本片区规划管网为中压一级输配系统,设计压力0.4兆帕。燃气管道沿市政道路敷设,根据用气量分布情况与现状管网相结合,呈环支状结合布置。燃气管道管材采用燃气专用钢管,直埋敷设于道路的高侧人行道下或绿地下。区内市政燃气管道管径为DN250~DN100。
(2)供气方式
居民用户采用楼栋调压(箱、柜式调压器),分户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商业用户根据自身需求采用低压或中压进户。
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平面综合
(1)电力和给水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绿化带)下,电力管道靠外侧;
(2)通信和燃气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东侧或南侧的人行道(绿化带)下,通信管道靠外侧;
(3)雨水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西侧或北侧的车行道下;
(4)污水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东侧或南侧的车行道下;
(5)道路红线超过40 米时,给水、雨水和污水管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
以上管位原则上不宜变动,若特殊情况需变动时,电力管线不宜与燃气管线放在同一侧,人行道上管线不宜超过3条管线(路灯线除外);各专业管线不宜从一侧转到另一侧。
2、竖向综合
竖向管位由深至浅的位置宜为:污水、雨水、给水、燃气、通信、电力。当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述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宜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八章 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规划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规划
1、环境保护目标
规划区空气质量应基本达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100%,噪音达标区覆盖率100%。
2、大气环境保护
①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二类区。
② 建立污染控制管理机制,防治扬尘污染,对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管理。
③ 机动车尾气排放执行国Ⅲ标准,鼓励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的使用。
④ 防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等恶臭源污染。
⑤ 餐饮业油烟排放必须达标。
3、水环境保护
① 控制污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做好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证地表水水质达到规划要求。
② 建设污水截污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分散式污水就地处理工程,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
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任何废弃物。
4、声环境保护
① 规划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四类:
一类标准适用区域:一类居住区。
二类标准适用区域:二类居住区、文教区。
三类标准适用区域:景观娱乐区、产业区、商业区及混合区。
四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区域、轨道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②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加强对各类适用区域的管理。
③ 加强噪声防治监管。设置隔声设施,减少交通噪声影响;加强商业及公共场所噪声的监督管理;结合建筑施工审批制度,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鼓励公共交通和步行出行,对穿越新区的道路进行机动车限速,推广低噪路面及材料,降低道路交通产生的噪声;强化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综合防治措施,采取建设屏障和防护林带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5、固体废物处理
①逐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生活垃圾回收率不低于60%。
②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处理与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探索新型的垃圾收运及处理模式,控制新区固体废弃物污染。
③对危险废物严格按照联单管理制度,实现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规划
1、规划目标
规划区应完善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密闭式、无污染、高效率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逐步提升城市环卫系统的处理能力与处理水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垃圾量预测
规划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9吨/天。
3、垃圾收集系统规划
考虑片区的用地分为两大部分,设施服务水平受到约束。规划设置垃圾收集站2处,分别设在乐B24-G105/2015-01、乐D08-G101/2015-01地块。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公共厕所设置
规划设置公共厕所5处,分别位于乐B09-G101/2015-01、乐B15-S41/2015-01、乐C04-B1/2015-01、乐D08-G101/2015-01、乐D16-G101/2015-01地块。公共厕所的规划设置要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执行。新建公厕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九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四十九条. 消防规划
1、消防站建设规划
规划区服务面积较小,规划区消防任务由火车南站片区的消防站解决。
2、消防供水及消火栓规划
- 新建、扩建城区和旧城区改造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
- 公共消火栓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
- 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 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
3、消防通道规划
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小于4米,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放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罐区,厂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小于15×15米。
4、消防通讯规划
- 完善消防指挥中心,建立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系统、图象传输系统和计算机控制处理信息系统。
- 规划以有线通信系统作为城镇火灾报警、受理火警、下达出动命令和调动增援力量的主要通信方式。
- 报警方式采用“集中报警”与“分散报警”。设置消防报警专线。
- 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应独立完整。
5、消防供电规划
- 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善城市供电及消防供电的环境。
- 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均设双电源供电,由电力予以安排,指挥中心应设置自备电源。
- 城镇水厂设双电源供电
- 严格按照“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规定要求来控制保护电力线路走廊和变电站。
第五十条. 人防规划
1、人防工程规划
规划对新规划居住区、行政办公、商业集中区、广场、公园等进行布局,要求人员掩蔽工程要由多个防护单元组成,形成要求多种多样,有各种单建和附建的地下室、坑道、隧道等。
2、城市人防防护措施和要求
- 规划布局必须考虑防空袭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与通信、广电、供电、大型企业和行政中心等重要目标保持一定的距离。
- 主要道路沿街新建的高层建筑退红线距离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建设桥梁避免战时遭受次性破坏而断绝交通。主要道路两侧新建的民用建筑要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 提高生命线系统的抗毁能力。电信系统应有可靠的技术防护措施,以保障战时指挥通信和重要部门的不间断供电,主要变电站和供电干线组地下化。供水系统要根据战时生产、生活、消防等需要,有计划的修复地下蓄水池。公共设施建设应兼顾到平时和战时的双用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确立各类防护设施等级,对主要目标和生命线工程进行重点防护。片区级和医院、电信、地下变电站、地下油库、人防疏散干道等设施要满足五级人防;地下食品库、水库、地下危险品库以及一些规模较大、隐蔽人员较多的工程要满足六级人防要求。
- 规划控制建筑密度。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要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人防管理,配套设施、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共同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第五十一条. 抗震规划
攀枝花市须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0.10g,动反应谱特征周期T=0.40s进行抗震设防。
攀枝花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城市抗震以工程抗震为主,加强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能力。一般建设按基本烈度设防,城市生命线工程(如给排水、供电、通讯、堤坝、桥梁等)按相关抗震规范执行。重大建设工程和各类生命线工程的选址与建设应当避开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原则要求。
第五十二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
仁和沟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有排洪沟渠均按防山洪设防,设计重现期为20年一遇。
2、防洪措施和要求
规划对城区内的河道截角取直,结合沿河绿化的建设加固堤防,整修驳岸,尽快排除现有河道及排洪渠被侵占地段的障碍物,还要对过水能力不足的河道与跨河建筑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达到过水能力的要求。规划区部分地段采用填土,用地基本填至和防洪堤同高,雨水能顺利排放,不会形成内涝。
加强片区绿化,增加生态绿地的水土保持能力,完善片区排水设施及管网,减轻片区防洪压力。
第五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区内所有城市建设都应严格依据《攀枝花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论,并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
第十章 城市设计指引
第五十四条. 重要节点组织
景观节点:打造各片区服务中心景观节点。
第五十五条. 开放空间及界面体系
1、开放空间体系有绿化开放空间系统等构成,满足不同人群、不同类型、不同时间、不同级别的各种活动需求。
2、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区位的不同,建筑界面有适当的进退变化。充分体现虚实结合的城市人文景观主轴,形成丰富的城市空间格局。
第五十六条. 滨水环境
滨河地区地形平坦、视野开阔、环境优美,是休闲、游憩、体育锻炼和其他户外活动的好场所,人们具有亲水的本能——人们向往水,希望悠闲地沿着河流或小溪漫步或旅行,在水边休息以享受其声其景,或通过河流到达彼岸。规划中对大河滨水空间环境的处理提出适用性、开敞性、延续性 。
第五十七条. 街道景观
规划区街道景观以两种方案进行控制:
一种是阳光大道、迤沙拉大道等交通性道路的街道景观,以“路”的理念进行开发,宜通过绿化种植以及周边地块建筑围合等条件的不同变化形成不同风格、个性的道路景观。
二是滨河区域及生活服务区的休闲步道,以“广场”的理念进行开发,主要考虑行人的视觉感受和活动体验,通过宜人尺度的公共建筑,结合丰富的开敞空间体系,通过景观小品、绿化、街道家具等景观设施,提供给人以舒适、连续及有韵律的步行空间。
第五十八条. 步行系统景观指引
人行道:应合理组织城市交通,扩大步行范围,行人和行车通过高差或绿化适当分隔,强调步行的舒适可达性。人行道铺装采用简单的图案,淡雅的色彩和方便拼装的铺地,同一路段必须统一。人行道色彩、图案力求与沿线建设相协调。道路交叉口应设明确的人行横道线和交通信号灯。
滨河绿带及开放空间:规划区结合大河设置滨河步行带。
在特色活动空间、步行系统、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区域,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通行的坡道。在主要的人行道按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步行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和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须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五十九条. 建筑群体形态指引
注重建筑群体的有机统一,新老建筑的协调过渡,重点建筑群和标志性主题建筑应进行城市设计。
第六十条. 总体建筑风格指引
建筑总体风格应体现现代性和地方性。现代性即使用现代材料,运用现代的设计手法,塑造具有时代特征的建筑风格;地方性即具有川南地方特色,符合当地生活习惯和审美情趣。
第六十一条. 群体组合关系指引
(1)、建筑以体块的叠加、削减、穿插等表现空间形式,避免大体量单一体块建筑的出现。
(2)、以建筑群体空间体现尺度、体量和连续性。
(3)、尽量以建筑群体形成的空间单元来体现空间形式的韵律感和节奏感。
第六十二条. 细部设计指引
(1)、沿路建筑应当重视建筑细部设计,其尺度以人体尺度为宜。
(2)、建议建筑的细部设计能够参考、结合地方建筑符号、形式、构件等的做法,突出地方建筑特色。
(3)、居住建筑的屋顶应为坡顶,公共建筑的屋顶宜有相当程度的高低起伏变化,以丰富沿路建筑的天际轮廓线。
第六十三条. 色彩控制
1、居住建筑以淡雅明快的浅暖色调(淡绿色、暖白色)系列为宜,部分建筑可用重彩色以突出前后层次关系,以便与周边较好的山水环境相协调,主体色彩可以按居住区或社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单幢建筑使用主体色彩的比例不得小于70%。
2、公共建筑的色彩冷暖色调均可,但总体上仍以浅色为主,裙房和局部墙面控制力度上可适当放宽。中心商贸区色彩主体建筑采用浅暖色,例如:暖白色、浅灰色、淡黄色、沙色等,最好宜少建造黑色、深红色、深灰色等深颜色的建筑。尽量不用高度反光的玻璃幕墙。建筑的群楼或1至3层外墙可以在入口和特殊设计部位采用饱和度高的色彩形成对比,力求形成热闹、繁荣气氛。
3、在自然环境占很大比重的地段,建筑色彩不求统一,而由绿化所形成的环境色与建筑搭配,形成和谐又有变化的色彩景观。
4、单栋建筑色彩不宜过多,最好不要超过3种颜色。
第六十四条. 环境小品建设指引
小品的尺度应和周围建筑环境协调,小品设计应成套,饰纹、色调,基本构件形式都应统一,打造区域特色。某些广场上的重要小品与规划区的整体格调相统一,使其构成片区的特征符号。在一个视角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主体小品,因此小品的布置从主要的观景点作视线分析,避免人们视线范围中形成杂乱的小品形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划自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表
第六十七条. 附表1:城市建设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hm²) |
比例(%) |
人均面积(m²)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
|
居住用地 |
15.61 |
9.32 |
20.81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15.61 |
9.32 |
20.81 |
|
R21 |
住宅用地 |
11.96 |
7.14 |
15.95 |
||
R21B1 |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 |
2.34 |
1.40 |
3.12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1.31 |
0.78 |
1.75 |
||
A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27.37 |
16.35 |
36.49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7.19 |
4.29 |
9.59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4.61 |
2.75 |
6.15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2.76 |
1.65 |
3.68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15.57 |
9.30 |
20.76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4.09 |
2.44 |
5.45 |
|
B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27.41 |
16.37 |
36.55 |
B1 |
|
商业用地 |
4.00 |
2.39 |
5.33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0.60 |
0.36 |
0.80 |
||
B2 |
|
商务用地 |
1.33 |
0.79 |
1.77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1.15 |
0.69 |
1.53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1.15 |
0.69 |
1.53 |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20.93 |
12.50 |
27.91 |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21.22 |
12.68 |
28.29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21.22 |
12.68 |
28.29 |
|
S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44.98 |
26.87 |
59.97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29.80 |
17.80 |
39.73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1.51 |
0.90 |
2.01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1.04 |
0.62 |
1.39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0.47 |
0.28 |
0.63 |
||
S9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13.67 |
8.17 |
18.23 |
|
U |
|
|
公用设施用地 |
3.44 |
2.05 |
4.59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3.44 |
2.05 |
4.59 |
|
U11 |
供水用地 |
3.40 |
2.03 |
4.53 |
||
U12 |
供电用地 |
0.04 |
0.02 |
0.05 |
||
G |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27.38 |
16.36 |
36.51 |
G1 |
|
公园绿地 |
14.45 |
8.63 |
19.27 |
|
G2 |
|
防护绿地 |
11.87 |
7.09 |
15.83 |
|
G3 |
|
广场用地 |
1.06 |
0.63 |
1.41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167.41 |
100.00 |
223.21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发展备用地) |
38.99 |
|
|
||
E |
|
|
非建设用地 |
511.42 |
|
|
E1 |
|
水域 |
6.29 |
|
|
|
E9 |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505.13 |
|
|
|
乐弄控规管理单元范围面积 |
717.82 |
|
|
第六十八条. 附表2:用地相容性一览表
地块用地性质 |
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 |
兼容部分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最大比例 |
兼容部分相关要求 |
|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B1 |
B2、B3、B4(不包括B41)、A2 |
30% |
|
B2 |
B1、B3、B4(不包括B41)、A2 |
30% |
||
B3 |
B1、B2、B4(不包括B41)、A2 |
30% |
||
B4(不包括B41) |
B1、B2、B3 |
30% |
||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A1 |
A2 |
30% |
|
A2 |
A1、B1、B2、B3、B4(不包括B41) |
10% |
|
|
A4 |
B1、B3、B4(不包括B41) |
10% |
|
|
W物流仓储用地 |
W1 |
M1、U1、U2、U9 |
45% |
|
G绿地与广场用地 |
G1 |
S42 |
—— |
地下停车场 |
G2 |
||||
G3 |
第六十九条. 附表3:地块控制指标表
地块编号 |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ha)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m) |
居住人数(人) |
公共服务设施 |
备注 |
乐A01-B41/2015-01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0.34 |
-- |
-- |
-- |
-- |
-- |
-- |
现状加气站 |
乐A02-B41/2015-01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0.49 |
-- |
-- |
-- |
-- |
-- |
-- |
现状加油站 |
乐A03-B9/2015-01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20.93 |
-- |
-- |
-- |
-- |
-- |
-- |
现状墓地 |
乐A04-S42/2015-01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0.23 |
-- |
-- |
-- |
-- |
-- |
停车场 |
停车位80个 |
乐A05-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4.81 |
1.2 |
10 |
45 |
-- |
-- |
-- |
规划 |
乐A06-B41/2015-01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0.31 |
0.2 |
10 |
20 |
-- |
-- |
加油站 |
规划 |
乐A07-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10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A08-U113/2015-01 |
U113 |
高位水池 |
0.10 |
-- |
-- |
-- |
-- |
-- |
高位水池 |
高位水池容量为V=2*600立方米 |
乐B01-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2.25 |
1.6 |
30 |
35 |
-- |
1046 |
-- |
规划 |
乐B02-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49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03-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08 |
1.6 |
30 |
35 |
-- |
504 |
-- |
规划 |
乐B04-R221/2015-01 |
R221 |
幼儿园 |
0.48 |
1.0 |
25 |
35 |
-- |
-- |
幼儿园 |
规划(12班) |
乐B05-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66 |
1.6 |
30 |
35 |
-- |
773 |
-- |
规划 |
乐B06-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47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07-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62 |
1.6 |
30 |
35 |
-- |
756 |
-- |
规划 |
乐B08-A2/2015-01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1.85 |
2.5 |
20 |
40 |
--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
规划 |
乐B09-G101/2015-01 |
G101 |
综合公园 |
0.48 |
-- |
-- |
-- |
-- |
-- |
公厕、社区体育活动场 |
规划 |
乐B10-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03 |
1.6 |
30 |
35 |
-- |
479 |
-- |
规划 |
乐B11-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28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12-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79 |
1.6 |
30 |
35 |
-- |
833 |
-- |
规划 |
乐B13-B111/2015-01 |
B111 |
农贸市场 |
0.60 |
1.2 |
10 |
45 |
-- |
-- |
菜肉市场 |
规划 |
乐B14-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38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15-S41/2015-01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1.04 |
0.1 |
15 |
10 |
-- |
-- |
公交首末站、公厕 |
规划 |
乐B16-B1/2015-01 |
B1 |
商业用地 |
1.20 |
1.2 |
15 |
40 |
-- |
-- |
-- |
规划 |
乐B17-G3/2015-01 |
G3 |
广场用地 |
0.41 |
-- |
65 |
-- |
-- |
-- |
-- |
规划 |
乐B18-B1/2015-01 |
B1 |
商业用地 |
1.18 |
1.2 |
15 |
40 |
-- |
-- |
-- |
规划 |
乐B19-B2/2015-01 |
B2 |
商务用地 |
0.68 |
2.0 |
20 |
35 |
60 |
-- |
-- |
规划 |
乐B20-G3/2015-01 |
G3 |
广场用地 |
0.34 |
-- |
65 |
-- |
-- |
-- |
-- |
规划 |
乐B21-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20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22-B2/2015-01 |
B2 |
商务用地 |
0.66 |
2.0 |
20 |
35 |
60 |
-- |
-- |
规划 |
乐B23-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0.96 |
1.6 |
30 |
35 |
-- |
448 |
-- |
规划 |
乐B24-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71 |
-- |
-- |
-- |
-- |
-- |
垃圾收集站 |
规划 |
乐B25-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57 |
1.6 |
30 |
35 |
-- |
728 |
-- |
规划 |
乐B26-A33/2015-01 |
A33 |
中小学用地 |
4.09 |
1.8 |
25 |
30 |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规划45班,小学30班,初中15班。 |
乐B27-S42/2015-01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0.25 |
-- |
-- |
-- |
-- |
-- |
停车场 |
停车位100个 |
乐B28-R22/2015-01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0.82 |
1.0 |
15 |
40 |
-- |
-- |
社区文化室、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邮政局、老年活动中心 |
规划 |
乐B29-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38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30-A1/2015-01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0.50 |
1.2 |
20 |
40 |
-- |
-- |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
规划 |
乐B31-R21B1/2015-01 |
R21B1 |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 |
2.34 |
1.6 |
30 |
35 |
-- |
1092 |
幼儿园 |
规划安置小区用地,需配建三班及以下幼儿园。 |
乐B32-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28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B33-U122/2015-01 |
U122 |
开闭所和变配电等设施 |
0.04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C01-S9/2015-01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8.72 |
0.5 |
15 |
25 |
-- |
-- |
-- |
车管所搬迁用地 |
乐C02-U111/2015-01 |
U111 |
自来水厂 |
3.30 |
0.1 |
15 |
10 |
-- |
-- |
水厂 |
现状水厂扩建至供水规模5万吨/天,占地3.3公顷。 |
乐C03-S9/2015-01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4.94 |
0.5 |
15 |
25 |
-- |
-- |
-- |
车管所搬迁用地 |
乐C04-B1/2015-01 |
B1 |
商业用地 |
1.03 |
2.0 |
20 |
40 |
-- |
798 |
-- |
规划 |
乐C05-A1/2015-01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3.39 |
2.0 |
25 |
35 |
-- |
-- |
-- |
规划 |
乐C06-A3/2015-01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11.47 |
0.3 |
25 |
25 |
-- |
-- |
-- |
规划 |
乐C07-A1/2015-01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3.30 |
0.1 |
25 |
10 |
-- |
-- |
-- |
规划警犬基地 |
乐D01-G2/2015-01 |
G2 |
防护绿地 |
6.85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02-G2/2015-01 |
G2 |
防护绿地 |
3.86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03-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14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04-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2.39 |
1.2 |
15 |
35 |
-- |
-- |
-- |
规划 |
乐D05-G3/2015-01 |
G3 |
广场用地 |
0.15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06-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2.87 |
1.2 |
10 |
40 |
-- |
-- |
-- |
规划 |
乐D07-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05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08-G101/2015-01 |
G101 |
综合公园 |
1.83 |
-- |
-- |
-- |
-- |
-- |
停车场、公厕 |
配建停车位约50个。 |
乐D09-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12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10-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1.66 |
1.2 |
15 |
35 |
-- |
-- |
-- |
规划 |
乐D11-G3/2015-01 |
G3 |
广场用地 |
0.15 |
-- |
65 |
-- |
-- |
-- |
-- |
规划 |
乐D12-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3.32 |
1.2 |
10 |
40 |
-- |
-- |
-- |
规划 |
乐D13-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10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14-A21/2015-01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2.76 |
2.0 |
25 |
35 |
-- |
-- |
-- |
规划 |
乐D15-G104/2015-01 |
G104 |
带状公园 |
0.57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16-G101/2015-01 |
G101 |
综合公园 |
1.47 |
-- |
-- |
-- |
-- |
-- |
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站 |
配建停车位约100个。 |
乐D17-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2.77 |
1.2 |
15 |
40 |
-- |
-- |
-- |
规划 |
乐D18-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07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19-G104/2015-01 |
G104 |
带状公园 |
1.86 |
-- |
-- |
-- |
-- |
-- |
停车场 |
配建停车位约50个。 |
乐D20-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09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1-W1/2015-01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3.41 |
1.2 |
15 |
40 |
-- |
-- |
-- |
规划 |
乐D22-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绿地 |
0.07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3-G2/2015-01 |
G2 |
防护绿地 |
0.36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4-G104/2015-01 |
G104 |
带状公园 |
0.66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5-G2/2015-01 |
G2 |
防护绿地 |
0.80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6-G104/2015-01 |
G104 |
带状公园 |
1.56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7-G104/2015-01 |
G104 |
带状公园 |
0.98 |
-- |
-- |
-- |
-- |
-- |
-- |
规划 |
乐D28-G104/2015-01 |
G104 |
带状公园 |
1.13 |
-- |
-- |
-- |
-- |
-- |
-- |
规划 |
总计 |
-- |
-- |
655.60 |
-- |
-- |
-- |
-- |
7457 |
-- |
-- |